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成都高新区建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仁和街148号18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闫飞,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诉被告成都高新区建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建管公司”)、闫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以原告***与被告高新建管公司、闫飞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妮
书记员武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