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建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高新区建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6785号
原告兰新成,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蹇兆才,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高新区建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负责人**。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新成诉被告**、成都高新区建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新成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