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建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高新区建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成都高新区建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仁和街148号18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诉被告成都高新区建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建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以原告***与被告高新建管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