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一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一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金科南路38号11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水平,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
上诉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成都一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承建上河湾一期园林工程,其与二被上诉人在高坪区结算工资,并通过高坪区劳动监察大队与二被上诉人确认其工资为58345元,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高坪区;原审法院以拖欠该工资款已转换为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将本案移送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应为高坪区。因此本案应由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继续由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称,一品公司将其承建的上河湾一期园林工程中的绿化部分分包给马水平,马水平组织***等工人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马水平出具了工资欠条,经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一品公司支付了所欠***总工资58345元中的37%,剩余款项未付,***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品公司和马水平支付其工资36757.35元。虽然***诉称一品公司参与了工资结算且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资,但没有证据显示一品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从***诉称的事实来看,其与马水平都是自然人,双方合意由***向马水平提供劳务,马水平给付报酬,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当,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纠纷,与本案中双方纠纷性质不符。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为接受货币一方,故应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所在的高坪区,因此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黄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