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一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4民初2844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法,南充市嘉陵区金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水平,男,生于1967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
被告成都一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址四川省成都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官诉被告马水平、成都一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福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6.00元,由原告刘福官承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