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市商州区诚达广告部、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诚达广告部。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经营者:王啸波,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理,系公司总经理。
商洛市商州区诚达广告部与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商洛市商州区诚达广告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408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0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尚未结算,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02执1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