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市商州区诚达广告部、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诚达广告部,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东店子世纪天元家居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002MA70WU604Y。
经营者:王啸波,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交大花园广厦小区南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05261G。
本院在执行商洛市商州区诚达广告部与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诚达广告部货款2672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承担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商洛市商州区XXX承包项目,工程款未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商洛市商州区江山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2726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涂传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席 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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