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黑龙江地质勘查院

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诉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黑龙江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5民初1269号
原告: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富安路南市新城****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MA19K2JB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林,男,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质勘查院,,住所地***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13132055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94元,减半收取计9197元,由原告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增进
审判员***
审判员张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