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5民初1269号
原告: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富安路南市新城****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MA19K2JB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林,男,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质勘查院,,住所地***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13132055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94元,减半收取计9197元,由原告双鸭山市鑫弘瑞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增进
审判员***
审判员张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