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011执1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内江市市中区滨江西路2号楼底层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396号绿岛银座2幢一楼附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011民初3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确定:一、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内江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357526.81元及违约金52473.19元,共计410000元;二、如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内江市汇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药膏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18年1月1日起以41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全部欠款时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银行、保险、工商登记、婚姻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等房产30处。其余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