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某某、某某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执34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北上街24号、26号、28号。
负责人:李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文林,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胡文勇,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钟远琴,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滨河路一段9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与胡文林、胡文勇、钟远琴、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文林、胡文勇、钟远琴、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胡文林、胡文勇、钟远琴、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5064.5元,已执行到位482200.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文勇、钟远琴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变价款582000元,扣除买受人垫付的过户税费90348.56元、案件执行费9451元,剩余案款482200.44元清偿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权。经查,本院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文林、胡文勇、钟远琴、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文林、胡文勇、钟远琴、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华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