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4153号
原告:徐建,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滨河路一段9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林,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系公司员工。
原告徐建与被告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徐建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建负担。
审判员  敖富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