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四川原动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执32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
负责人:高焰,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原动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波。
被执行人: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滨河路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胡文林。
被执行人:宁望兴,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张波,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屈双林,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梁海燕,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胡文林,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余艳,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胡莹,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作出(2015)双流民初字第6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706386.3元,执行费1266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已执行到位1090536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莹的房产,经过评估、拍卖,申请人已经受偿1301281.07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牟剑峰
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