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新区华阳客运有限公司与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3231号
原告:成都天府新区华阳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东山大道一段1450号。
法定代表人:谢名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春梅,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滨河路一段9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林。
原告成都天府新区华阳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天府新区华阳客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府新区华阳客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府新区华阳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原告成都天府新区华阳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