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异27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胡莹,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申请执行人: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双流县华阳街道办华阳大道一段1***号。
负责人:高焰。
被执行人:四川原动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华阳大道三段九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屈双林,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滨河路一段9号。
本院在执行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与胡莹、四川原动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屈双林、***、***、**、成都禧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胡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对本案的审查中,胡莹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胡莹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莹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沈红杏
书记员苏翠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