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财保29号
申请人:四川泸县茂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兆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744856XY。
法定代表人:罗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钰迪,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实习)。
被申请人: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32R2X。
法定代表人:陈文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泸县茂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泸县茂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92账户上的302000元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周跃斌用其所有的川EU8888号小型客车为申请人四川泸县茂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泸县茂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92账户上的存款302000元。(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措施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二、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四川泸县茂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申请费203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泸县茂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雍定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高琴
书 记 员 钟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