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茂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兆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744856XY。
法定代理人:罗永平,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杰,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32R2X。
法定代表人:陈文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泸县茂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2020)川050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四川泸县茂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律师费2143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11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一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已履行的债务金额为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院采取的上述查控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强制措施续行(延长期限)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刘立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