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104-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特别授权),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迎宾大道兴盛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85406974G。
法定代表人:周殿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特别授权),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鑫
人民陪审员  石汝勤
人民陪审员  徐开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璐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