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财保86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负责人:高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敏,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萍,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科技产业园迎宾大道兴盛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麟,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恒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苗,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郭麟,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钟静,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尹道举,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邹琼惠,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李红,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沈兴华,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申请人:张丰明,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郭勇,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叶文莲,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李勤俭,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刘苗,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湛华,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文长江,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古柏林,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胡柳,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都恒帆贸易有限公司、郭麟、钟静、尹道举、邹琼惠、李红、沈兴华、张丰明、郭勇、叶文莲、李勤俭、刘苗、湛华、文长江、古柏林、胡柳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都恒帆贸易有限公司、郭麟、钟静、尹道举、邹琼惠、李红、张丰明、郭勇、叶文莲、李勤俭、刘苗、湛华、文长江、古柏林、胡柳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卢海波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梁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