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执3874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0032294P。
负责人:吴滨权。
被执行人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兴盛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8540697-4。
法定代表人:郭麟。
被执行人成都恒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613298-6。
法定代表人:刘苗。
被执行人郭麟,男,1971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钟静,女,1974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尹道举,男,1963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邹琼惠,女,1966年06月16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李红,男,1973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沈兴华,女,1976年07月1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张丰明,男,1971年01月18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郭勇,男,1969年11月13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叶文莲,女,1970年11月16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李勤俭,男,1971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刘苗,男,1982年08月29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湛华,女,1982年09月21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文长江,男,1980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古柏林,男,1980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胡柳,女,1980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都恒帆贸易有限公司、郭麟、钟静、尹道举、邹琼惠、李红、沈兴华、张丰明、郭勇、叶文莲、李勤俭、刘苗、湛华、文长江、古柏林、胡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59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指定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二)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59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