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充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5646号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余晓燕。

被告: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一段**iv>

法定代表人:康昌德。

被告:西充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大道四段**v>

法定代表人:范映蛟。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充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8.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被告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西充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对西充县古楼至大堰公路大修工程建设材料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原告受邀参与第三包(植物一批)的采购竞争磋商,向被告公司支付了报名费和资料费。2017年6月14日又支付了8.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后因磋商无果,原告没有中标。事后,原告先后多次找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均未履行退还保证金义务。经原告多方查询,发现该笔保证金已转入广元市东恒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宏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