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03号11幢2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39277P。
法定代表人:余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剑波,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08923468X。
法定代表人:薛科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川1126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违约金40000元和垫付的诉讼费11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和传统查询的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工商、动产、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依法扣划了126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1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占山
审判员  杨松斌
审判员  薛山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盖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