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86号
原告:**,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03号11幢2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39277F。
被告:***,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齐翠玲
人民陪审员 史会容
人民陪审员 马建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