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86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雷,夹江县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03号11幢2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39277P。

法定代表人:余晓燕。

被告:***,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郑继刚,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继刚、**建设过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翠玲

人民陪审员  史会容

人民陪审员  马建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