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86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雷,夹江县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03号11幢2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39277P。
法定代表人:余晓燕。
被告:***,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郑继刚,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继刚、**建设过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翠玲
人民陪审员 史会容
人民陪审员 马建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