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1656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39277P。
法定代表人:余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波,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军,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 庆
人民陪审员 罗洪丹
人民陪审员 马建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