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1503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雷,夹江县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39277P。
法定代表人:余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波,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莹
人民陪审员 李明清
人民陪审员 马茂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