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1654号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39277P。
法定代表人:余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剑波,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军,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起荣
人民陪审员 陈华云
人民陪审员 周永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