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1654号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39277P。

法定代表人:余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剑波,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军,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起荣

人民陪审员  陈华云

人民陪审员  周永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