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308号
原告:韶关市华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南郊山子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0809080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青春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6862699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华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华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