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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华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308号 原告:韶关市华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南郊山子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0809080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青春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6862699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华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华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