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岗区嵩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尚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青春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2民初3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欠款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成都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成都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照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人工在仁赤高速仁怀段境内完成了生产成果,故可以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仁怀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戡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