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云里花海花卉有限公司与成都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65号
原告重庆市云里花海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铁家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32045993-7。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成都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青春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6862699-1。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云里花海花卉有限公司与成都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云里花海花卉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云里花海花卉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云里花海花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4元,由原告重庆市云里花海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