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辉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63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三路兄弟高登装饰广场429栋西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458Y。
法定代表人:肖辉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玉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路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0层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10862。
法定代表人:唐绍武。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艺
书记员赖霖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