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1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路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0层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10862。

法定代表人唐绍武。

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3楼东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2949N。

法定代表人张繁荣。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56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17日登记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9执182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19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称其一直在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569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于2019年3月22日将第一期工程款人民币114174.1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将第二期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两笔款项均转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账号:44×××58),并未违反(2018)粤03民终25699号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故本案并不符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法不能进入执行程序,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确已于2019年3月22日将第一期工程款人民币114174.1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于2019年4月29日将第二期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两笔款项均转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账号:44×××58),其并未违反(2018)粤03民终25699号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上述事实,有被执行人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凭证以及书面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确已在(2018)粤03民终2569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分期给付义务,并未违反(2018)粤03民终25699号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故本案不符合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被执行人请求驳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解除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21716.14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振  中

执行员 唐    强

执行员 陈  岸  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恒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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