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路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0层20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2)粤1881民初325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尚未听取上诉人的抗辩,也未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先入为主,属程序违法。二、双方签订的《**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T17合同段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如出现争议可向甲方(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已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不应由英德市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建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T17合同段施工合作协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结算协议》等证据反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位于广东省英德市,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当事人在《**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T17合同段施工合作协议》中约定出现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由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