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财保23号
申请人: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70085029B。
法定代表人:李家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3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0746554X0。
法定代表人:唐金根。
申请人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与被申请人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417.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以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417.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