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1民初511号
原告: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广德路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48653452。
法定代表人:舒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2308171100008。
被告: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赤城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891470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