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船山区,住四川省。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广德路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48653452。
法定代表人:舒适。
本院在执行***与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9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舒适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古雪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