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民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广德路附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之妻),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5口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上诉人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王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3598号判决书下简称359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向上诉人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王燕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至今未缴纳。对上诉人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王燕提起上诉又逾期未预交上诉费的行为,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王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巍
审判员 梁 燕
审判员 蒋立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诗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