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舒适、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舒适,男,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广德路附**。

法定代表人:舒适。

本院在执行***与舒适、**、遂宁市龙泉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川0903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本院通过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张 战

审判员 唐晓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古雪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