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诺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港民初字第43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诺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三号院大港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江洲,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诺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未按法庭通知的时间,补交剩余的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0元(半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