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1841号
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吴忠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华山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江丙财。
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