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1298号

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吴忠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红,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二段246号三期(明源国际物管用房)。

法定代表人:周文晗。

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倩

书 记 员 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