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1298号
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吴忠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红,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二段246号三期(明源国际物管用房)。
法定代表人:周文晗。
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倩
书 记 员 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