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026号
原告:***,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从祎,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2340837D。
法定代表人:吴忠贵。
原告***与被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12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邹赤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