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993、994、995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艳。
申请执行人: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忠贵。
申请执行人:德阳贵艳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吴忠贵。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红。
被执行人:***。
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贵艳园艺场与***民间借贷纠纷三件案件,本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18、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吴家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贵艳园艺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件案件执行总标的为228393.15元及迟延履行金等,本次执行到位888.67元,至2019年6月尚有227504.48元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在其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888.67元外,未发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核实不具有可执行性。经依法告知并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此,此三件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此三件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603民初18、19、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宁
审 判 员 代秀荣
审 判 员 韩 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小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