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06民初1410号
原告: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西区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安全技术服务费3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菱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6日,华菱公司(甲方、委托方)与宏泰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了一份《宏泰公司安全服务技术合同》,项目名称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复评)。服务内容为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及评审服务,使甲方公司顺利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工作,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证)证书。服务期限为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6月30日。项目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含税1%)31,800元,该项目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编制费、报告打印费、专家评审费、税金。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乙方开具1%增值税有效专用发票,并且甲方公司通过复评工作,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0个工作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服务费31,800元。该合同加盖了华菱公司、宏泰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华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谢露,宏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上述合同签订后,宏泰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华菱公司开具了31,800元的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华菱公司于2022年4月份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宏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华菱公司发出了催款律师函,华菱公司的经办人谢露予以签收。后因华菱公司未付款,故宏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华菱公司与宏泰公司签订的《宏泰公司安全服务技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宏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华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故对宏泰公司要求华菱公司支付安全技术服务费3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服务费31,800元。
如被告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被告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韦 萍
校对人:陈 文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