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泰峰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攀博建材有限公司、德阳市泰峰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088号之一
原告:德阳市攀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园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60330802H。
法定代表人:赵昌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恒,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露,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泰峰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天山南路一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50849。
法定代表人:陈恩平。
第三人:陈浩烽,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德阳市攀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泰峰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浩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攀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攀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7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67元,由原告德阳市攀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林
书 记 员 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