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

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07民初1253号******
原告: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向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月22日止所欠混凝土货款89235元;2、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向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从2012年8月31号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逾期付款损失为:57031.53元);3、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因承建“北欧知识城”项目工程于2012年7月14日开始向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截至2016年10月15日,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尚欠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9235元。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将上述货款债权及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并通知了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月22日,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欠付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9235元,逾期付款损失57031.53元,共计146266.53元。经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欠款未果,故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起向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12月26日期间,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十二次结算,分别为:2012年7月14日结算金额88480元、2012年8月22日结算金额17620元、2013年3月7日结算金额86655元、2013年3月7日结算金额6900元、2013年4月1日结算金额36960元、2013年5月6日结算金额27145元、2013年7月30日结算金额102565元、2013年9月10日结算金额9320元、2013年9月29日结算金额202650元、2013年10月29日结算金额29790元、2013年11月29日结算金额14190元、2013年12月31日结算金额7880元,以上金额合计630155元。2012年8月31日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向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90720元。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欠付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9435元。2016年10月18日,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协议双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因承建“北欧知识城,3G广场”项目于2012年7月14日始向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采购混凝土,截至2016年10月15日,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尚享有债权货款本金139235元及违约金/利息追索权;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时将证明债权的文件交付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收执,不另立据;由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债权转让的通知。2018年12月25日,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贵公司于2012年7月14日始向我司采购混凝土,用于贵司承建的‘北欧知识城,3G广场’项目,截至2016年10月15日贵司尚欠我司货款本金139235元。我公司现已将上述债权及基于该债权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全部转让予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并交付对账情况等相应单据,并依法通知如上,请径向其给付为*******;。2018年12月26日,EMS邮单查询显示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投递并签收。******
另查明,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已向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
以上事实有,结算表、供货价格清单、货款/付款及违约金明细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邮政专递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欠付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9435元,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将139235元的债权转让与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签收了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且已向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能够证明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已知晓上述139235元债权转让的事实。故本院对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235元(139235元-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主*以每次结算后的次月最后一天为付款时间,从逾期付款之日起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分段计算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签收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可视为对案涉买卖合同的付款期限作出了变更,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向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时间应为2018年12月26日,故欠付货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12月27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892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因此,本院对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对于诉讼保全保险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因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未明确具体金额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8923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892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5元,保全费1250元,共计4475元,由原告四川鼎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56元,被告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负担2819元,由被告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军******
人民陪审员薛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