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万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02民初538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军,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省万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4484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家军、四川省万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肖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