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22执1058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603XXXX。
法定代表人:何富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9)川0422执105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1468308051XX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6503.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翊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