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9919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温江区和盛镇渡桥村。
法定代表人:宋**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蓝润智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25号1栋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
申请人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蓝润智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富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街道××大道××号“华府春天”项目×栋×单元×号商品房进行查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成都蓝润智邦置业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