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安州区红扬五金建材经营部、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3453号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红扬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前进装饰建材城1-5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5MA65URY738。
经营者:杨彩虹,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渡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686105007。
法定代表人:宋**根,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红扬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安州区红扬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安州区红扬五金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安州区红扬五金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绵阳市安州区红扬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苏小鸿
书 记 员  周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