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执恢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076400元,尚余5076400元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税务、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拍卖,其名下的不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其投资经营的绵阳市游仙区徐家镇泓源自来水厂名下的财产因包含国有资产,本院按照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已向其送达处置绵阳市游仙区徐家镇泓源自来水厂的建议,然至今未收到回函,致使绵阳市游仙区徐家镇泓源自来水厂名下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剑
审判员 魏东
审判员 阳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燕